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安徽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明确对15种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施行《免罚清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统筹解决了调结构、促发展、稳就业、利环境的新局面。
为指导《免罚清单》适用的具体化、标准化,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局甄选了10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免于处罚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形成典型案例汇编。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更好地体现为企优环境的服务理念,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1年6月4日,固镇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蚌埠市龙泰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年产5000吨水系灭火剂等3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依规应处以9.5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拆除厂房框架结构并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8月10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28日,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扩建一条石粉生产线。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依规应处以0.24万元的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对扩建生产线进行拆除、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9月7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福顺烤花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的废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包装物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应处于10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对危险废物的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厂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7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3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泾县桃记宣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压滤过程产生的少量污泥露天堆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应处以10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将擅自堆放的总重量大约20斤(占地不足10平方米)的污泥清理装袋。鉴于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8月9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10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废库台账记录有缺漏,危废有部分入库记录,但无出库记录,2021年入库记录更新不及时。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应处以10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根据相关要求完善、更新相关台账,鉴于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9月23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1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调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应处以2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对生产车间进行隔断并加装卷帘门,严格落实生产作业要求,确保印刷空间的密闭状态,废气有效收集处理。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7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21日,淮南市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淮南力聚塔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进行监测。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应处以10.6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对雨水开展了监测。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10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9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检查时发现,合肥市重点排污单位盛州医药包装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低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次数,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依规应处以2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了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2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13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铜陵元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机制砂和石子生产项目排污登记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应处以4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当日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鉴于该公司的行为首次被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11月15日,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12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砀山县旭和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0年度厂界无组织废气和锅炉废气进行监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对2021年度锅炉废气进行监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应处以13.8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签订检验测试合同,并开展了检测。鉴于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次被发现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9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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