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20时起,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应急管控。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污染排放,实现污染削峰,12月5日至6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管控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均能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但也发现部分企业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落实减排措施。现公开曝光3起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2024年12月6日上午,根据非现场研判线索,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至宿迁某企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2座喷漆房均正在使用,漆房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和烘干作业,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6日上午,根据非现场研判线索,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至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部分工段正在生产,查询用电记录,企业喷漆工段12月5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管控停产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5日下午,根据非现场研判线索,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至宿迁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中心喷漆房内正在对汽车喷漆,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正在运行,但箱体内活性炭积尘严重,喷漆房门两侧有明显废气外溢(PID读数为10.63ppm),房面破损,房外可闻明显油漆味。车间内窗口放置废油漆(PID读数为21.35ppm),经营场所内外可闻明显油漆味。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能采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并且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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